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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局解读公租房新政 收入住房社保年限等标准放宽

解读公租房新政:收入社保年限等标准放宽

发布时间: 2016-03-31 14:34:57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房贷政策


申请公租房准入条件有哪些变化?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资料?备受市民关注的《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下简称“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2月22日起,南宁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新政策规定启动了2016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工作。这对于不少“无房户”来说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福利”,但是仍有不少人对于申请公租房的流程和“门槛”条件还不太了解。为便于市民了解新政策规定,昨日,南宁市住房局相关负责人就新政策进行了解答。

公租房

申请期限

今年12月31日前均可申请,低收入家庭不受限制

解读:2016年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受理期为2016年2月22日至12月31日。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保障不受上述受理期限限制,工作日均可申请。据初步统计,全市共有9000多套公租房供保障户选择。

需要申请公租房的,本市户籍申请人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应向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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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收入、住房、社保年限等标准放宽

解读:(1)收入标准放宽。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按旧政策规定,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须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新政策则调整为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内。按照2015年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075元计算,1.5倍为40613元。

(2)住房困难标准放宽。申请公租房保障旧政策要求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新政策调整为要求申请家庭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3)缴纳社保年限缩短。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旧政策要求主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新政策调整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旧政策要求主申请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2年以上,新政策调整为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保满1年。

(4)申请审核时限缩短。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实行“三审两公示”,新政策申请审核时限只需要4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比旧政策申请审核需要5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时间)缩短了10个工作日;新政策申请审核公示需要10日(初审公示5日,审核公示5日),比旧政策申请审核公示需要25日(初审公示15日,审核公示10日)缩短了15日。


申请人员

大中专毕业生单身人员申请不受年龄限制

解读:按照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类别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单身人员应当年满35周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不受年龄限制),按照南宁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外来务工人员类别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单身人员应当年满23周岁,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单身人员不受年龄限制。

配偶和子女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共同申请

解读:申请人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需要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应当与主申请人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外来务工人员须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方可申请

解读: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及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均要求主申请人和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劳动合同要在有效期内。如主申请人属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不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证明主申请人属于本单位在职在编满一年以上,其他人员均应当按规定提供劳动合同。

已经购买商品房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解读: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保障:一是正在享受住房保障的;二是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已经受理的;三是自申请之日起前三年内有住房所有权转移行为,并且已经转移的住房面积与现有住房面积之和超过住房困难标准的;四是通过自建、购买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商业、仓储、办公等用房,或者在申请之日起前五年内转移上述用房的;五是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规定被限制申请资格的。


申请手续

申请人无工作单位不需提交收入证明

解读:申请公租房保障,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申请人无工作单位的,不需要提交收入证明,但须在申请表内如实填报自己的收入。

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公租房的,主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办理的居住证,居住证在办理过程中尚未领取的,可以凭借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申请公租房。

公租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

解读:经核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有效期为3年。受保障人应当在保障资格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照《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初审、复审及核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经核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资格终止。保障资格终止后,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规定退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货币补贴的,停止发放货币补贴。

■温馨提醒

申请公租房的市民可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也可以关注市住房局政务网(网址: www.nnfcj.gov.cn)、资格中心政务网(网址: www.nnbzfsh.cn)及资格中心微信公共平台了解更多公租房信息,还可以通过手机扫描微信二维码、搜索微信公众号nnbzfshzx或“南宁保障住房资格审核和管理中心”关注资格中心官方微信公共平台,获得该平台所提供的服务。资格中心业务咨询电话:5705842。

责任编辑: xiao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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