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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房想选公积金贷款 遭开发商拒绝

开发商称协议上明确使用商业贷款,不予更改;工商部门已受理市民投诉请求

发布时间: 2016-12-24 09:51:49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本地楼市


公积金贷款利率低,成为不少刚需族青睐的贷款方式。近日,市民韦先生致电本报称,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想申请公积金贷款,但遭到开发商拒绝。对此,开发商相关负责人表示,韦先生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上明确指出了使用商业贷款偿还,因此不予更改。昨日,记者采访了解到,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已经受理了韦先生的投诉请求。

据韦先生介绍,他想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最终选定在体强路一楼盘买房。今年9月30日,他在置业顾问的要求下,签署了一份认购书,认购书上的偿还方式写着商业贷款。

韦先生对于相关的贷款政策并不了解,对此项条款提出了异议,“当时置业顾问告诉我,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都是差不多的,而且后续只要是想更改,还是可以改的”。韦先生没有太在意就签了认购书,此后还签署了一份偿还方式为商业贷款的购房备忘录,并按上了手印。

不久,韦先生与置业顾问签署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后来,在一次与朋友的闲聊过程中,韦先生发现使用公积金贷款比较划算。于是,他向置业顾问提出更换还款方式的要求。“没想到,开发商拒绝我使用公积金贷款。”韦先生说,开发商提供的合同上注明,可以选择商业贷款,也可以选择公积金贷款,为什么现在就不可以了呢?

12月22日,记者跟随韦先生来到该楼盘销售中心,相关置业顾问拒绝了采访请求。韦先生出示了自己与置业顾问以及相关负责人的往来信息,上面显示,开发商方面表示韦先生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协议上明确指出了使用商业贷款偿还,因此不予更改。此后,韦先生多次与开发商相关负责人沟通,均得到了否定的答复。

开发商拒绝业主更换贷款方式是否合理合法?据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房企销售商品房时不得阻挠或拒绝购房人选择公积金贷款,对选择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购房人,应当实行同等销售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不利于选择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的条件。

此外,该办法第50条规定,房企违反本办法第31条规定的,由南宁住房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新项目的建设开发审批手续,并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因协商无果,韦先生向工商部门投诉。目前,南宁市工商局专业市场管理分局已经受理了韦先生的投诉请求。

责任编辑: wu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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