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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某新房遭污水倒灌 楼上业主全被告

法院判决原告及楼上32户住户共担90%责任,近30户住户已上诉

发布时间: 2018-06-20 09:19:18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政策法规


因为排污管堵塞,兴宁区某小区10栋2楼(1楼为大门及电梯层)几户业主家因下水道倒灌而受损。203号房业主丘女士就是其中一户。为讨回损失,丘女士将开发商、物业以及楼上同单元同户型使用同一污水管道32户住户一并起诉至法院。日前,兴宁区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及32户业主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71735.5元。邻居纷纷表示“冤枉”。记者昨日了解到,32户被告业主中有近30户已经集体提起上诉。

事件:二楼业主新房刚入住就被污水泡坏

丘女士是陆川县人,在南宁市兴宁区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三房两厅一卫的房子。2015年初交房后,经过装修,业主陆续搬进新家。同年7月1日,丘女士搬进新房,在入住7天后返回陆川上班。7月30日中午,其女儿放假回到新房,发现卫生间污水倒灌到客厅及三个房间,当时水位达12厘米左右。

经小区物业查验,确定是排污水管被杂物堵塞,并最终从该排水管里清除出装修用的砖块等杂物。经过清理,水管恢复正常排水。

新家刚入住被污水泡坏,丘女士非常气愤。经协商,开发商愿意补偿2万元。丘女士不同意,认为仅放在地上的名贵书画就价值10多万元,2万元无法赔偿其损失。

原告:开发商物业楼上住户均有责

丘女士先将开发商、物业起诉至兴宁区法院,后又追加楼上的32户住户为被告,要求三方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86917.22元,评估费3900元,共计19万余元。

●对开发商:认为开发商没有严格按照标准施工安装排水管道,导致事件发生。

●对物业:203号房对面的202号房一开始就存在泡水现象,但物业没有通知其他房号业主,存在监管不力。

●对邻居:认为排水管里清出装修垃圾,在无法找到肇事者的情况下,所有业主要共同赔偿。即使没有去物业处申请装修,也无法证明没有往排水管倒入装修垃圾,所以楼上的业主都有连带责任。

被告:三方都喊冤均称不应负责任

●邻居:刘某、黄某等32户楼上住户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觉得他们并没有随意将装修垃圾丢到排污管里,不能因为开发商的设计缺陷及个别住户的不文明行为让自己“连坐”。谁丢杂物到下水道,就由谁来承担责任。然而,堵塞水管的杂物到底是谁丢的,始终无人承认,也没有证据证明是哪户居民丢的。

还有住户提出,事发后曾有住户到203号房查看,发现污水深不到鞋跟,被浸泡的家具、家电目前还在使用,质疑名贵的字画为什么不挂起来,而是放在地上。他们认为,丘女士请来的评估公司评估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

觉得最委屈的是业主熊先生一家。他表示,发生倒灌事件时,他的新家还没有进行装修,也没有使用过排水管,原告连他家也起诉,是没有道理的。

●物业:自己已经尽了告知义务。丘女士反映泡水后,他们也尽到责任,已经协助业主清理了房间的脏污。物业还疏通了下水管道,管理到位,对此并没有责任。此外,排水管清除出装修垃圾,跟物业没有因果关系,应该由业主承担。

●开发商:从承建到验收都是按规定进行的,都有相关的验收报告,设计也经过质监部门认可,不存在任何过错。评估报告不合法,且与事实不符,评估报告中提到的价格是现有价值,不是损失。

法院:原告和32户楼上住户

共同承担90%损失

兴宁区法院为,本案系原告房屋被下水排污管道反涌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因原告主张的属于侵权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发商无责:从开发商向原告及其他业主交付的该栋房屋来看,涉案房屋的给排水设计施工经相关部门审批,且房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即工程质量经过验收。说明其作为建设单位并在设计及交付房屋给原告使用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

●物业无责:物业已经尽了告知及管理义务,并在事情发生后协助业主进行清理,因此,开发商及物业在此案中无责。

●邻居要担责:32户住户与原告系共用涉事排水管道的业主,负有按照管道设计用途合理使用管道、避免向排污管道内排放易堵塞的异物导致管道无法正常使用的义务。如向排水管道内投放易造成堵塞的物品则构成使用不当,应认定其负有过错。被告住户熊先生在本次堵塞发生前已经接收房屋,对房屋已经实际占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在接收房屋后从未使用过涉案排污管道。

由于并无证据显示原告及被告住户存在导致排污管道堵塞的过错,但其共同使用涉案排污管道,均有可能向管道内排放可能造成堵塞的垃圾。根据公平原则,该院确定由原告和被告业主共同对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涉案房屋的空置,导致管道反涌房屋被浸泡无法及时发现,房屋及其内部家具等设施被污水浸泡时间延长,这是导致原告损失扩大的原因。因此,原告对事发后损失的扩大有一定过错。

●判决结果:原告和被告业主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即171735.5元,被告32户住户各赔偿原告5204元。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悉,被告的32户业主中有近30户已经集体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损害相邻权 业主或“连坐”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4条、第92条也作出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官表示,在没有找到侵权人的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在不知道是谁丢杂物的情况下,没有人能证明的情况下,只能采用责任推定法。那就是推定大家都有过错,责任一起承担。

●邻居如何证明自己不担责?

尚未装修入住的被告业主,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在侵权事实发生时,自己并没有装修,更没有入住房屋,因此也谈不上使用下水管道和侵权行为。已经入住的被告邻居,也可以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一直在妥善使用和管理下水道,以证明自己在使用下水道时没有过错,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以减轻自己的法律责任。

●受害业主应如何维权?

业主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时,可依据法律中关于相邻权关系的规定维权。在确定具体被告后,需要收集并固定证据,如证明侵权行为、具体损失,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类似案例

判例一:2012年10月,武汉某小区的朱先生家的地板、家具等物品遭污水浸泡。法院审理认为,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用同一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判决楼上住户与一楼业主共同承担损失共1万元。

判例二:2014年,家住柳州的阿强夫妇出差十几天回家,发现才装修好的房屋被卫生间里倒灌的污水和污物浸泡。经查发现积水是因建筑垃圾和材料残留物排到主排污管道引起的堵塞所致,便将楼上11户业主全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同时在使用该管道,发生堵塞的部位也位于原告家排水管之下,不能排除因原告装修时倾倒的建筑垃圾导致堵塞。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11名被告存在过错或实施了侵权行为,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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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wuzhiy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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