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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出台商品房摇号售房规则

发布时间: 2018-06-27 09:14:47

来源: 国信房地产信息网

分类: 政策法规


25日,青岛城阳公证处发布高新区商品房公证摇号售房规则,规定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人代表登记为购房人,摇号两次不买房1年内不允许参加摇号,还要求房企开盘销售前应通过媒体等途径发布摇号售房公告,同时还规定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企不得与购房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

高新区推出的公开摇号售房规则,适用于青岛市高新区范围内采用公证摇号方式进行销售的新建商品房项目。根据规则,“登记购房人”,一个家庭的全部成员只能由一人代表登记为购房人,家庭成员的构成由高新区国土分局根据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确定和调整。“新建商品住房”系指2018年6月1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的住宅项目;“可供房源”系指项目的 “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准予销售的全部房源,但项目中经政府批准的向引进人才等特定群体销售的房源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售房摇号前,应向高新区国土分局备案。同时强调,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与意向购房人签订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意向购房人收取费用,不得进行与公证摇号售房相悖的任何操作和宣传。项目准予销售之后、开盘销售之前,准售房源应在售房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件、规划套数、进行摇号的套数、楼号、楼层、房型、面积、单价及总价、其他税费等。

参加公证摇号售房的意向购房人,应自行通过规则及项目的补充规则规定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购房登记,否则不具有参加公证摇号购房的资格。

摇号规则还规定通过公证摇号产生的取得购房资格的入围人员数量与可供房源的数量比例为1:1,未入围人员按摇号产生的顺序为该项目的候补购房人。公证摇号结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构成强制性约束。入围人不得置换和转移其购房资格。入围人可放弃其购房资格。入围人两次放弃购房资格的,自第二次放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公证摇号


责任编辑: lu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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