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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更改用地性质 违规审批办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18-07-22 10:32:35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政策法规


7月19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上林住建局”)城市建设办公室原主任陆某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

根据公诉机关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广西某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上林县政府招拍挂程序取得上林县西燕镇一项目用地,项目用地面积7000多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交通运输用地”。当月,时任上林县住建局城市建设办公室主任的陆某某与他人在办理上述用地许可证时,为了配合该公司进行商业开发,在明知该地性质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更改规划设计,制作出《上林县西燕镇某某小区规划平面图》,在该地规划设计38间宅基地,允许该公司按此规划图建设,并在颁发给该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将用地性质擅自更改为“居住”用地,致使该公司将2号地部分土地建成38间宅基地对外销售非法获利。经鉴定,上林县西燕该项目用地在2009年7月规划条件变更时,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42万余元。

2010年9月,上林县某房地产公司在未取得上林县大丰镇“××花园二期工程”土地批文的情况下,请陆某某帮忙设计《××花园二期规划平面图》。之后,时任住建局城市建设办公室主任的陆某某明知该公司在申请办理××花园二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是用位于上林县大丰镇上桂街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来冒充××花园二期的合法用地手续,仍违反规定同意其通过审批,使该公司得以办理上述许可证,致使该公司在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花园二期进行开发建设及销售,造成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325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损失土地出让金368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法院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 tanjunq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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