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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也限购了!非本市户籍需满1年社保+停售二套

发布时间: 2017-03-24 23:23:14

来源: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分类: 国内动态


3月25起,佛山限购升级:(一)本市户籍居民两套及以上的,继续限购。(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买房时,需提供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不算。(三)非本市户籍居民1套及以上的,限购。(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继3月17日广州升级楼市限购政策之后,3月24日深夜,佛山楼市限购政策也加码了。

限购政策的通知如下: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中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责任编辑: qinsun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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