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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无产权证书等10种情形 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发布时间: 2018-08-12 09:15:31

来源: 南宁晚报

分类: 国内动态


8月10日,记者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南宁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本月印发实施,试行期限两年。《办法》规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十种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什么是土地一级、二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经过划拨、招拍挂等十程序——也就是我们常讲的土地一级市场,它是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交易。二级市场指的是已经拿到土地的主体,再将手中土地转让、抵押或出租出去,它是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

  《办法》明确,南宁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设立在南宁市国土资源出让服务中心。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具体交易种类包括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合法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方式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采用协商议价、公开竞价等合法方式进行。

  《办法》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有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等10情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低效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已完成的投资总额未到25%的,可通过交易服务平台进行转让,成交后签订转让合同,承办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可申请办理预告登记。

  《办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及抵押行为也进行了明确。《办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事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批准设立的组织、机构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南宁市市区范围内(不含武鸣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土地二级市场相关交易及管理适用本办法(以下简称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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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约金的;

  (三)未经不动产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的,但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六)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土地闲置未依法处置的;

  (九)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后,土地不得出让;

  (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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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luodan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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